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 氨纶终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我所律师受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委托,代理应诉。本案自2005年4月13日立案至2006年10月13日终裁公告,历时1年半,先后经过调查问卷、补充问卷、实地核查、初步裁定、延期公告、初裁后的继续调查等程序,商务部最终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对各公司倾销幅度分别予以公告。其中我所律师代理的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在本案中最终被确定为唯一倾销幅度为0%的出口企业,创下本案最低纪录,也是我国反倾销案中较为罕见的终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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