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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成功代理韩国晓星株式会社应诉中华国商务部关于进口氨纶产品反倾销调查案并在终裁中创下倾销幅度为0%最低纪录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 氨纶终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我所律师受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委托,代理应诉。本案自2005年4月13日立案至2006年10月13日终裁公告,历时1年半,先后经过调查问卷、补充问卷、实地核查、初步裁定、延期公告、初裁后的继续调查等程序,商务部最终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对各公司倾销幅度分别予以公告。其中我所律师代理的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在本案中最终被确定为唯一倾销幅度为0%的出口企业,创下本案最低纪录,也是我国反倾销案中较为罕见的终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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