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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圆满处理某外交官亲属交通事故案

 

  2005年10月13日,我所接受驻华某外交官亲属委托,代为处理其交通事故致人伤害事宜。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分析预测案件结果。此事故发生于2003年,由于当时没有及时处理,出现了保险赔付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而人身伤害赔偿则适用新法的现象。同时,由于本案责任方身份特殊而存在管辖豁免、级别管辖等问题。案情较为复杂。

 

  承办律师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向其说明可能的法律结果,要求其减少赔偿数额。最后对方当事人接收承办律师意见,双方拟和解解决,然而保险公司坚持要求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方可支付保险赔款,而诉讼又背离双方的初衷且将产生额外费用,双方和解受阻。

 

  承办律师反复与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探讨案件的特殊性、诉讼对保险公司和各方当事人的风险等问题。保险公司最后认可律师意见,同意在无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情况下理赔。随后,对方当事人撤诉,双方和解解决,且均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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