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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分享|赠与、继承与信托的比较分析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私行智库”

 

赠与

 

赠与,是指将部分或全部财产在有生之年,以一次或分次的赠与方式进行全数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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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优点

 

节税优惠:这是节税最优的一种所有权传承方式。比如,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每人每年有111万元的赠与免税额度。若是利用分年赠与的方式将每年的赠与总额控制在111万元之内,可以享受免课赠与税的税赋优惠。若能够善用赠与免税额,及早做好长期规划,20年即拥有2220万元的赠与免税额,长期的节税效果不可忽视。

 

所得分散:同样以台湾地区为例,若个人所得已达综合所得税的最高税率40%,加上个人的银行存款、公债利息收入已超过所得税的利息优惠27万元时,仍须并入课税,建议运用赠与方式将部分资产赠与成年子女,利用子女申报来分散所得,一来可适用子女较低所得税率,以及另一个27万元的储蓄特别扣除额,也有所得税的节税利益存在。

 

让子女学习用钱:将钱财赠与移转给子女,让子女能提早学习如何运用数量较为庞大的金钱,建立子女完善的金钱观念。

 

子女有创业本钱:以分年赠与的方式为子女准备资金,让子女在成年时,若有意自行创业,能有充足资金,完成自我抱负及理想。

 

依自我意志分配:财产所有权人可在生前意识清楚之时,依自己的意思决定财产的分配调度。也可以依子女能力或性向分配管理不同性质的资产。可较灵活,同时避免继承时因分配遣产不均而引起家族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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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缺点

 

丧失所有权:生前赠与出去的财产已属于受赠人所有,赠与完成即失去财产的所有权,对于财产也将无法掌控。若受赠人任意处分或不当管理财产,赠与人也无法实质约束其行为。

 

子女不求上进:随着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与日俱增,子女因不用辛勤工作即可坐拥万贯家财,容易造成子女的惰怠心理。依赖父母供给即可衣食无缺,不会努力奋发向上,成就自我的大事业。

 

子女挥霍家产:过早给予子女大笔金钱,若在子女年幼时未教育正确的金钱观念,则子女在获得大笔的财产之后,易造成其任意挥霍、花钱如流水,甚至因而败掉家产。类似的案例在报章杂志上屡见不鲜。赠与完成之后,无法撤销也无法掌控,这是“生前赠与”的一大缺点。若是子女对金钱的观念不健全,是否适合生前赠与,得多加考虑。

 

老年生活无人照顾:将所有资产移转至子女名下,造成年老的父母名下无恒产。若将来丧失所得能力,甚至重病在床急需用钱之时,不孝子女却不愿回头来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使得有人子孙成群却穷困潦倒,晚景凄凉。这些现象在当初赠与时都应考虑周详。

 

继承

 

继承,是指被继承人身故后名下所有未移转出去的财产,于继承日后以继承的方式移转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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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优点

 

税务利益:遗产税和赠与税比较,可以发现遗产税的规划空间较为灵活,免税额加扣除额的空间相当宽广,税率也较赠与税率较为宽松。适当的规划留待身后继承,会比在临终前盲目地移转资产更为安全。

 

代子女管理保护资产:将财产留到继承再来移转,考量子女年幼尚无管理能力,或者另一方面是子女即使已成年,但管理资产的能力尚未成熟,做父母的总放不下心。所以生前代为管理,直到子女成熟后有能力管理更多的资产。这样看来,财产愈晚交接,对于财产管理的安全性会更高。

 

预立遗嘱方式分配遗产:配合遗嘱,让遗产的分配和移转更加自主、公平及合理。此外,财产仍握在自己手中,对于约束子女的行为,亦能有较大的影响力,老年生活也能自行照料,金钱自主,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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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缺点

 

自我意愿分配问题:虽然以预立遗嘱方式可解决继承时的分配问题,但是遗嘱仍受限于民法特留份的限制。被继承人生前虽然预立遣嘱分配自己的遗产,却无法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分配,对于自己的遗产却无法于掌握分配,应当是被继承人所不愿留下的遗憾。

 

协议不成家族分裂:若是继承人间对于某几项财产的继承处分方式有争议,必须通过协议继承及继承人间的互相让步,才能得到圆满解决。实践中,愈是庞大的遗产,继承人间的利益冲突愈是鲜明,相互间的争执更不相让,最后只好上法庭以诉讼方式解决。

 

财产共有处分困难: 若是有部分遗产继承人之间互不相让的争夺所有权,协议之后也没有结果,而该笔资产又不适合分割(例如土地),最后只能以共有的方式共同继承该笔财产。若将来要再处分该笔财产时,需由所有共有人同意,增加该财产变现处分的困难,其财产价值反而难以实现。

 

子女挥霍家产:继承人若是有不成材的子女,将来分配遗产时会是父母的一大烦脑。生前不敢赠与给他财产,继承财产后若没人约束,更会不知节制地挥霍父母留下的遗产。纵使透过遗嘱的方式将财产分配给其他子女,但仍会受限于民法特留份的问题,无法避免不成材子女继承其家产。

信托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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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优点

 

财产分配公平:每位子女或继承人可自信托财产中取得委托人所分配的部分财产或利益,分配的方式与内容都详细记载于信托契约之中。甚至包含第三代、第四代子孙都可以拥有信托的受益权。纵使受益人对于所分配到的财产或利益范围有意见,亦不能对抗信托契约中载明的条文。

 

以受益权代替继承权:信托的受益权用以取代遗嘱的继承权或遗产内的应继分。特别是财产复杂、子孙众多等疑虑难办的案例,可以采用“信托”作为财产分配的工具。

 

财产处分容易:财产的处分,特别是不动产,会随着共有人愈多而愈形困难。持有时间愈长,持有人就愈多,出售这份财产的困难度也就愈高。但是,对于“信托”而言,只要将财产置于信托之中,只以受托人名义持有,就算持有时间超过一百年,也不会有处分困难的问题存在。

 

有能者管理:将财产放置于“信托”之中,交由专业人士、公正的第三者,或者家族中优秀的家人来管理。只要能力愈强,专业度足够,优秀的管理与运用甚至会让资产增值数倍。每一位受益人所能享受到的受益权会比原本增加。记载清楚的条文会让每位受益人心服口服。

 

避免家族纷争:“个人信托”依委托人的意愿将分配方式详详细细的条列于信托契约之中。在保约中讲清楚、说明白,同时也将每一位继承人的权益都能计算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受托人也公正无私的依契约分配,所以纷争不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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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缺点

 

要花钱:最简单的信托架构,需要做一套信托法律文件,因此会涉及价格不菲的律师费。然后要指定一个专业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要收管理费,每年1%左右的管理费。如果要做的专业些,离岸信托下面还要放一个或者多个离岸公司。所以,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设立费和每年的运营费是笔不小的开销。

 

资产控制权的让渡:从法律上来说,家族信托一旦设立,财产委托人就已经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出去了,因此他对这些资产就没有控制权了。严格来讲,对这些资产有控制权的是信托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当然,信托受托人也不能随心所欲的支配这些财产,他需要按照信托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去管理或者分发这些财产。

 

隔离效果存疑:财产委托人很多都是第一代创业家,他们很多人出身卑微,通过自己的打拼挣得人生第一桶金,改变了自己和孩子的命运,要他们放弃对于自己毕生努力积累的财富的控制权,谈何容易?有一点是肯定的,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财产委托人需要做好调查工作,清楚的了解信托架构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想清楚之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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