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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当引来的“牢狱”之灾

 

  案情介绍:2005年3月张某想经营一家洗车店,通过上网查找到李某在北京市某某路有一间房屋要出租,于是张某和李某见面商谈出租一事,张某看了房屋后对房屋面积和位置以及年租金都挺满意,只是要洗车还需要对房屋进行一些小的改造,对此,李某也说没有问题,后来李某还说已经跟物业公司说好了,可以改造。于是,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张某交给李某X万元钱后就使用了该房屋,但是,张某在改造工程中被物业公司制止,物业公司明确告诉张某这间房屋是不能经营洗车业务的,那样,会对周围其他建筑有不利影响,而且,物业公司也不同意李某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这样,张某经营洗车店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了,在找李某协商解决此事的时候,李某开始还说找物业公司说一说就没有问题了,如果不行就把租金退给张某,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也没有解决,再到后来张某就找不到李某了。

  为了要钱心切,张某就找了几个朋友帮忙一起找李某,一个月后,张某的朋友A、B在某某商店门口找到了李某,张某和他的朋友就将李某带上汽车拉到附近的山坡上,双方又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张某就让李某还钱,李某说现在没有钱,张某说没有钱就不让回家,晚上张某又带李某在某招待所居住,并让李某给家人打电话送钱来,后来,说好第二天到银行去取钱,第二天张某等人在银行附近被警察抓获,李某获得自由,2005年7月检察院以张某和他的朋友A、B涉嫌非法拘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A、B结伙,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l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符合该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的情形,属于共同犯罪。以被告人张某、A、B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6个月、拘役4个月。

 

  三、律师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必须以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目的。这种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打击报复、逼取证言、索要债务等等,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考虑。

  本案被告人张某在洗车店无法经营和多次催讨租金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就纠集A、B等人共同将被害人李某扣留,从张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可以看出,通过对被害人强行扣留在特定的区域,他们具有非法剥夺李某人身自由的目的和行为,本案中张某虽然是一个要讨回租金的债权人,从形式上看,张某要回租金是理所应当的,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他纠集他人,共同采取非法扣留的手段,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以达到要回租金的目的,为法律所不容,从而使他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变成一个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之人”。而张某的朋友A、B为了帮助张某要回租金,共同参与实施了将被害人强行扣留的行为。因此,他们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了本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所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以非法拘禁定罪量刑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只是一个“非法拘禁”案,判刑还不太重,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的因为索债而故意伤人和故意杀人以及变换成绑架的案件,判刑都很重,其教训是极其惨痛的。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用非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应该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外,还要提醒那些乐于“助人”的朋友,如果是真正的朋友,就不要帮助朋友去犯罪,而应该劝阻朋友冷静、理智的处理各种纠纷。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郭新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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