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金平资讯

金平动态

金平法律沙龙

首页 > 金平资讯 > 金平法律沙龙

小区车位归属有定论

 

  背景介绍:《物权法》出台以前,在我国各大城市中,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争执焦点,而在法律层面上也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的普遍做法。为此,此类纠纷就层出不穷,业主状告开发商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案例介绍: 某城市花园是某市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2000年1月,开发商申报时,某市规划局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6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70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而开发商以至少X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50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XXX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2年8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某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而且,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郭新文律师评析:上述案件做出判决后,在社会上还是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直到《物权法》出台后才算平息。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对百姓关注的车位的归属,已经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区划内所有权人共有。

  所以,郭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要购房的朋友,一定要查清开发商对车位是否具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和车位的所有权,如果有,那么业主若要使用车位,就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向开发商购买使用权或者租赁。如果开发商对车位没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和车位的所有权,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权处分车位,那么,车位就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若要使用车位,就应该跟业主委员会或有权代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签定购买或租用车位的合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电话:010-64606505   传真:010-64606469   

版权所有: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07):BEIJING ZHONGLIRN GROUP GO.,LTD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