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将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00多个税目商品实行降税,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这些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同时,原产于中国的部分化工产品、木制品、塑料制品、皮革、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在出口到上述五国时也将享受到优惠税率。
与现有的《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相比,新一轮关税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都将大幅扩大,这将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开拓东亚和南亚的市场,扩大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亚洲区域合作。
《亚太贸易协定》全称为《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2005年11月2日,《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各成员代表共同宣布协定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降税清单内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即原《曼谷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另外,鉴于成员国尚未就《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操作程序达成一致,仍将沿用原《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原产地证书仍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其他签证要求不变。
P.S.《亚太贸易协定》相关减税税率及其产品目录,详见海关总署公告《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关问题》 (2006年第49号)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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